隨著清朝統一局面的形成,為有效的維護國家的統治,從順治帝開始,清朝在國家機構建設方面做出了積極的努力,建置了一整套的統治機構,文武百官驟然增加。
清入關後,為加強對文武百官的嚴格管理,繼承和發展了明代的相關制度,陸續制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
俸祿制度
順治元年,即1644年,制定了清代文官的俸祿制度,基本上仿照明朝行九品十八級制,實行的也是一種低俸制度,當時文官俸祿是這麼規定的:京官與外官俸銀相同,從正一品的215.5兩,依次遞減到從九品的19.5兩,並且京官還可以領取柴薪銀,從正一品到從九品都給予柴薪銀12石,外官沒有柴薪銀。
當時的一兩銀子可以買到188斤的大米。這樣算來,俸祿也不算高,為改變這樣的狀況,到了順治十年,即1653年,對文官俸祿制度進行了改革,京官的俸銀不論滿漢都是按品頒發,祿米按照俸銀之數頒發,即每俸銀一兩支米一斛。
到了順治十三年,即1656年議定了的文官俸祿標準,京官與外官俸銀相同,正從一品官員俸銀180兩,正從二品官員俸銀155兩,正從三品官員俸銀130兩,正從四品官員俸銀105,正從五品官員俸銀80兩,正從六品官員俸銀60兩,正從七品官員俸銀45兩,正從八品官員俸銀40兩,正九品官員俸銀33.1兩,從九品官員俸銀31.5兩。
罰俸制度
隨著順治元年建立了文官俸祿制度和順治十三年議定的文官俸祿標準,最終使得文官的俸祿制度逐漸完善起來。
在繼承和發展明代的相關制度的基礎上,順治三年,即1646年仿照明律的名例加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制定了清律,為清代文官罰俸制度施行提供了法律依據,最終使得順治時期建立了一整套的文官罰俸制度。
文官罰俸的範圍比較廣泛,只要官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犯錯情形較輕,都會予以罰俸處罰。如關於官員赴任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如官員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任,將根據違限的時間予以不同的處分:
1.官員赴任逾限一個月和兩個月以上,分別予以罰俸三個月和罰俸六個月的處分。
2.關於申報地丁錢糧違限,申報遲一月者,州縣官予以罰俸三個月的處分,司道府等官予以罰俸一個月的處分;申報遲兩月者,州縣官予以罰俸六個月的處分,司道府等官予以罰俸兩個月的處分。
3.關於報災期限,如果州縣官報災逾期,將根據報災逾期的時間給予處分,逾期半個月罰俸六個月,逾期一個月罰俸一年。
這些條例的頒布,使得順治朝的官員罰俸處罰有了具體的規定,也為康熙朝文官罰俸制度的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
罰俸制度的完善
乾隆統治時期,在經濟方面,經濟發展到了清朝的鼎盛時期,在政治制度方面,也進入了漸趨完備的時期。文官罰俸制度,在經歷了歷朝的發展演變後,無論是罰俸處分法規的建制,還是罰俸處分制度的規定,都己基本定型。
乾隆時期為提高官員的辦事效率,也非常注重罰俸處分的修訂,注重從程序和條例兩方面來修訂行政處分法規。乾隆朝時期行政處分法規的修訂主要有:《乾隆會典》及《乾隆會典則例》、不斷修訂《吏部處分則例》等。
乾隆朝一共修訂了四部《吏部處分則例》,第一次由張廷玉負責纂修,於乾隆七年修訂完成;第二次由傅恆負責纂修,於乾隆三十七年修訂完成;第三次由阿桂負責纂修,於乾隆四十八年修訂完成;第四次由和珅負責纂修,於乾隆五十九年修訂完成。
由和珅負責修訂的《吏部處分則例》成為了《吏部則例》的定製範本。
由於續修頻繁,則例記載更為詳盡,又有定期的修訂製度,所以,乾隆時期的文官罰俸,比之前朝,罰俸處分的程序和條例更加完備,文官罰俸制度也漸趨完善。
罰俸制度的衰廢
康乾盛世後,有關行政處分的會典主要有:《嘉慶會典》和《光緒會典》。嘉慶道光時期修訂的則例,除了歷朝歷代修訂的《欽定吏部處分則例》、《欽定六部處分則例》之外,還修訂的則例有:《五城巡城御史處分例》、《裁減吏、兵二部處分則例》、《欽定兵部處分則例》、《欽定增修六部處分則例》、《吏部刪減處分則例》等。光緒朝修訂的則例主要有:《增修六部處分則例》、《欽定吏部處分則例》等。
雖然在康乾盛世之後,嘉慶、道光、光緒等朝也修訂了會典和一系列的處分條例,但也應注意到它們只是在乾隆朝文官罰俸的基礎上進行的小範圍的調整和修改。
除此之外,一項政治制度的制定和施行,也與當時的政治和經濟等密切相關,如果社會比較動蕩,經濟拮据,該項制度的施行必然會受到重重困難。
罰俸制度也是如此,康乾盛世之後,各種衰敗之像逐漸暴露了出來。
在政治方面,嘉慶時期不僅爆發了白蓮教大起義,還有天地會、天理教等宗教活動頻發,內部戰亂不斷,外部西方資本主義殖民勢力環視南疆,與康乾盛世相比,清朝已進入中衰時期。
在此之後,清朝又先後出現了鴉片戰爭、太平天國起義、義和團運動等,政局動蕩不安,一些官員互相包庇,吏治腐敗不堪,社會矛盾也越來越大,而此時清政府的統治能力也日漸衰落,清朝的罰俸制度也逐漸衰廢。
在經濟方面,同樣也存在著很多嚴重的問題。當時的科學技術仍然嚴重滯後,人口與經濟發展也嚴重失衡,閉關鎖國政策和抑商政策等也都嚴重阻礙了經濟的發展。
加之後來連續不斷的農民暴動,列強歷次的侵華戰爭等,這都消耗了大量的經濟,使得朝廷財政收支狀況日漸崩潰。為了緩解日漸崩潰的財政,朝廷就開始裁減官員的俸祿,以此來增加財政收入。
京官文職四品武職三品以上,照案再行核扣三成,外官應得養廉其文職州縣武職參將游擊以上照案再行核扣三成,並京俸外廉均擬再行接扣一年,匯總奏咨存候撥用。
這使得官員的俸祿大大減少。此外,朝廷還通過「報捐」、搭放官票等多種方式來裁減官員的俸祿。朝廷裁減官員的俸祿範圍逐步的擴大,不僅對官員的日常生活和辦公生活造成很大的影響,而且也會導致一些官員開始走上貪污之路。
官員為了維護日常開支,就想方設法的自己自己的收入,導致吏治更加腐敗。官員的俸祿減少,當其收入來源已不再依靠俸祿時,罰俸制度對其已達不到懲處的作用了,罰俸制度的權威性也會降低。
總之,從康乾盛世後,因為政治腐敗、經濟拮据、社會動蕩、執行不力、官員素質低等原因,導致罰俸制度己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罰俸制度的法律權威也大打折扣,罰俸制度也逐漸衰廢。
罰俸的類型
在行政處分類別中,罰俸處分是程度比較輕的。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失職瀆職的處分
清朝實行職官責任制,朝廷設官分職,各有其責,對於各級各類官員的職責,均有明確條文規定,對官員因失職瀆職造成的失誤,根據官員的職責和具體的情節給予罰俸處分,大致如下:
察吏不嚴。在封建社會,官員的優劣影響乃至決定著社會的治亂和國家的興衰。為了維護吏治清明,清朝統治者非常重視察吏,對官員的監督管理很嚴格。
凡是官員舉人不當或者官員對下屬失察失報,這都屬於察吏不嚴。如舉人不當。舉薦人才和官吏,是清朝官員的一項任務。清朝為了嚴肅保舉制度和確保吏治清明,對官員保舉規定的非常嚴格。要求官員保舉必須得當,倘若被保舉官員力難勝任,或被保舉官員的操守在保舉後有所變節,原保官將會受到罰俸等行政處分。
如乾隆十五年,即1749年十二月,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梁詩正、兵部侍郎觀保、原任工部尚書凋鎮海、將軍趙宏恩、內閣學士德齡、陝西巡撫陳宏謀皆因保舉不實罰俸九月。
匿報災情。在封建社會,災害的發生有很大破壞性,對人們的生活、社會的穩定及清朝的統治都有著巨大的影響。清朝很重視災害,要求官員在災害發生後,要按程序如實申報,必須有災必報,不得妄報或匿報。凡違反者,根據具體情形予以有關官員罰俸等行政處罰。官員妄報饑荒或者匿報災害,予以罰俸一年的處分;官員申報時只報巡撫,不報總督,予以罰俸六個月的處分;或官員申報時,沒有分析情況,也予以罰俸六個月的處分。督撫也是一樣的處分。
對於賑災,也有嚴格規定。如果官員在賑災過程中「中飽私囊」,就會受到罰俸、降級等處罰。康熙十五年奏准,官員在賑災過程,如果擅自將鐲免錢糧增減,負責管理該地區的藩臬司、道員以及知府,都予以罰俸一年的處分,總督、巡撫撫予以罰俸6個月的處分。
康熙時期對於災害的規定很細緻,例如對火災的規定,明確制定了按失火的損失量來處罰官員的規定。在吏目或副指揮所管轄的地區發生火災,延燒房屋不能撲滅,延燒房屋的數量在十一間到三十間之間,處以罰俸三個月的處分:延燒房屋的數量在三十間以上,處以罰俸一年的處分。
用印有失。印信不僅是統治權力的憑證,也是官員辦理政務的重要憑證,一切往來文書,需有印信才會生效。清代很重視官員印信,無論是製作印信還是使用印信,都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條文辦事。
如果官員因主觀因素或者客觀因素而出現誤用印信或者漏用印信、私用印信、印信模糊、印文錯誤等情況,相關官員就會受到處罰。清代非常重視科舉考試,在借鑒前朝經驗的基礎上,同時,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從童試、鄉試、會試到殿試的考場紀律、考試命題、考試文體及繕卷、閱卷等很嚴密的規章制度。如果官員違規,就會予以罰俸等處罰。
乾隆三十九年,即1774年,四川鄉試頭場首題為「又日新康誥日」六字,以割裂文義,牽上連下,全無意義,考官罰俸。光緒八年,即1882年,順天鄉試正副主考徐桐、孫家鼐等,因憑記憶,所出策題問《易》條內,出現錯誤,雖自請交部議處,奉旨不準寬減抵銷,倶罰俸三個月。
考官草率閱卷,也會給予罰俸處分。光緒十五年,即1889年己丑恩科之湖廣鄉試,彌封官將紅號錯印,因此,彌封官戶部主事張立德、滿監臨文治、漢監臨潘袓蔭,每卷罰俸三個月。
奏事有失。官吏向朝廷上書言事的章奏,從內容、格式到字跡的書寫都有明確規定,並且要求各級官吏都必須遵照實行,不得有任何錯誤、遺漏和污損,違者將予以罰俸等行政處分。
在章奏中,有字誤或稱謂不明君臣之分,或用語欠當,或失書職名,官員將予以罰俸處分。「凡官員將慶賀表文計冊並錯、或遺漏不奏,或遺漏字樣……皆罰俸一年,如用印歪斜模糊,顛倒失用,及繕寫潦草,不列職名或破裂染污者,皆罰俸六月。雍正五年,即1727年,中書德爾格在對奏本「為佛格所降諭旨」翻清時,遺漏了「候旨」,校對時,侍讀仙保也沒有發現,最終予以兩人各降一級罰俸一年的處分。
官員作風不正。「治民之道,教化為先」,清朝統治者認為,要想統治長久,除了加強對官員的工作管理外,還應加強對官員的生活作風管理。酗酒和賭博這些不良的生活作風危害很大,它們不僅不利於官員的身體健康,還不利於官員的勤政廉潔,長久下去對官員的社會公信度和清朝的威嚴也會有危害,因此,清朝歷朝歷代對於官員酗酒和賭博等不良作風,有著嚴格的懲處。如官員辦公期間酗酒賭博,給予罰俸六個月的處分。官員失察書役酗酒,也會受到罰俸三個月的處分。
由此可見,清代的罰俸處分條例相當細緻嚴密,凡是官員不分大小,只要出現違制行為等,就會根據官員職責、具體情節等,給予相應的處分。這些處罰條例的制定和施行,不僅有利於文官務實為政,而且有利於吏治的清明。
綜上
在中國古代「人治」體制下,官員與朝廷的關係十分密切,朝廷想要維護其長久的統治,就必須要依靠官員來管理全國事務,而官員個人的才能、素質等,對朝廷也有很大影響。
清代的罰俸制度,不僅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作為對犯過官員罰俸的法律依據,如會典、則例,省例等,而且罰俸的內容也非常廣泛,凡是官員失職瀆職、執行政令不力、違犯禮儀或者擅權謀私,犯錯情節較輕者,就會受到罰俸處分。
除此之外,清代還制定了一套完整而又詳細的罰俸處分運作過程,從罰俸處分的提出,到罰俸處分的議定,再到罰俸處分的執行,最後到罰俸處分的開復,每一步過程都設置的非常嚴格,這樣不僅可以懲處了犯過官員,又有利於保障官員的權利。
罰俸制度作為一項對官員犯過情節較輕的情況下給予的一種行政處分,它的制定和施行,對於官員本身和清朝的統治都多多少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它不僅寓教於懲,來達到其既澄清吏治,又維護其統治的目的,而且它還注重提高官員的行政效率,維護了清朝的統治。
但作為一項在封建社會建立的制度,罰俸制度本身設計時多多少少還是會有一些缺陷的,而且在施行罰俸制度的過程中,肯定會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比如施行人員的專業素養、當時的社會環境等,這些都使得罰俸處分沒有完全達到預期的目的。
所以,以現代的眼光看清代的罰俸制度,還是有需要完善的地方的。
清朝一品官員年薪相當於現在的290萬。很富有?不要被罰才好
隨著清朝統一局面的形成,為有效的維護國家的統治,從順治帝開始,清朝在國家機構建設方面做出了積極的努力,建置了一整套的統治機構,文武百官驟然增加。
清入關後,為加強對文武百官的嚴格管理,繼承和發展了明代的相關制度,陸續制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
俸祿制度
順治元年,即1644年,制定了清代文官的俸祿制度,基本上仿照明朝行九品十八級制,實行的也是一種低俸制度,當時文官俸祿是這麼規定的:京官與外官俸銀相同,從正一品的215.5兩,依次遞減到從九品的19.5兩,並且京官還可以領取柴薪銀,從正一品到從九品都給予柴薪銀12石,外官沒有柴薪銀。
當時的一兩銀子可以買到188斤的大米。這樣算來,俸祿也不算高,為改變這樣的狀況,到了順治十年,即1653年,對文官俸祿制度進行了改革,京官的俸銀不論滿漢都是按品頒發,祿米按照俸銀之數頒發,即每俸銀一兩支米一斛。
到了順治十三年,即1656年議定了的文官俸祿標準,京官與外官俸銀相同,正從一品官員俸銀180兩,正從二品官員俸銀155兩,正從三品官員俸銀130兩,正從四品官員俸銀105,正從五品官員俸銀80兩,正從六品官員俸銀60兩,正從七品官員俸銀45兩,正從八品官員俸銀40兩,正九品官員俸銀33.1兩,從九品官員俸銀31.5兩。
罰俸制度
隨著順治元年建立了文官俸祿制度和順治十三年議定的文官俸祿標準,最終使得文官的俸祿制度逐漸完善起來。
在繼承和發展明代的相關制度的基礎上,順治三年,即1646年仿照明律的名例加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制定了清律,為清代文官罰俸制度施行提供了法律依據,最終使得順治時期建立了一整套的文官罰俸制度。
文官罰俸的範圍比較廣泛,只要官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犯錯情形較輕,都會予以罰俸處罰。如關於官員赴任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如官員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任,將根據違限的時間予以不同的處分:
1.官員赴任逾限一個月和兩個月以上,分別予以罰俸三個月和罰俸六個月的處分。
2.關於申報地丁錢糧違限,申報遲一月者,州縣官予以罰俸三個月的處分,司道府等官予以罰俸一個月的處分;申報遲兩月者,州縣官予以罰俸六個月的處分,司道府等官予以罰俸兩個月的處分。
3.關於報災期限,如果州縣官報災逾期,將根據報災逾期的時間給予處分,逾期半個月罰俸六個月,逾期一個月罰俸一年。
這些條例的頒布,使得順治朝的官員罰俸處罰有了具體的規定,也為康熙朝文官罰俸制度的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
罰俸制度的完善
乾隆統治時期,在經濟方面,經濟發展到了清朝的鼎盛時期,在政治制度方面,也進入了漸趨完備的時期。文官罰俸制度,在經歷了歷朝的發展演變後,無論是罰俸處分法規的建制,還是罰俸處分制度的規定,都己基本定型。
乾隆時期為提高官員的辦事效率,也非常注重罰俸處分的修訂,注重從程序和條例兩方面來修訂行政處分法規。乾隆朝時期行政處分法規的修訂主要有:《乾隆會典》及《乾隆會典則例》、不斷修訂《吏部處分則例》等。
乾隆朝一共修訂了四部《吏部處分則例》,第一次由張廷玉負責纂修,於乾隆七年修訂完成;第二次由傅恆負責纂修,於乾隆三十七年修訂完成;第三次由阿桂負責纂修,於乾隆四十八年修訂完成;第四次由和珅負責纂修,於乾隆五十九年修訂完成。
由和珅負責修訂的《吏部處分則例》成為了《吏部則例》的定製範本。
由於續修頻繁,則例記載更為詳盡,又有定期的修訂製度,所以,乾隆時期的文官罰俸,比之前朝,罰俸處分的程序和條例更加完備,文官罰俸制度也漸趨完善。
罰俸制度的衰廢
康乾盛世後,有關行政處分的會典主要有:《嘉慶會典》和《光緒會典》。嘉慶道光時期修訂的則例,除了歷朝歷代修訂的《欽定吏部處分則例》、《欽定六部處分則例》之外,還修訂的則例有:《五城巡城御史處分例》、《裁減吏、兵二部處分則例》、《欽定兵部處分則例》、《欽定增修六部處分則例》、《吏部刪減處分則例》等。光緒朝修訂的則例主要有:《增修六部處分則例》、《欽定吏部處分則例》等。
雖然在康乾盛世之後,嘉慶、道光、光緒等朝也修訂了會典和一系列的處分條例,但也應注意到它們只是在乾隆朝文官罰俸的基礎上進行的小範圍的調整和修改。
除此之外,一項政治制度的制定和施行,也與當時的政治和經濟等密切相關,如果社會比較動蕩,經濟拮据,該項制度的施行必然會受到重重困難。
罰俸制度也是如此,康乾盛世之後,各種衰敗之像逐漸暴露了出來。
在政治方面,嘉慶時期不僅爆發了白蓮教大起義,還有天地會、天理教等宗教活動頻發,內部戰亂不斷,外部西方資本主義殖民勢力環視南疆,與康乾盛世相比,清朝已進入中衰時期。
在此之後,清朝又先後出現了鴉片戰爭、太平天國起義、義和團運動等,政局動蕩不安,一些官員互相包庇,吏治腐敗不堪,社會矛盾也越來越大,而此時清政府的統治能力也日漸衰落,清朝的罰俸制度也逐漸衰廢。
在經濟方面,同樣也存在著很多嚴重的問題。當時的科學技術仍然嚴重滯後,人口與經濟發展也嚴重失衡,閉關鎖國政策和抑商政策等也都嚴重阻礙了經濟的發展。
加之後來連續不斷的農民暴動,列強歷次的侵華戰爭等,這都消耗了大量的經濟,使得朝廷財政收支狀況日漸崩潰。為了緩解日漸崩潰的財政,朝廷就開始裁減官員的俸祿,以此來增加財政收入。
京官文職四品武職三品以上,照案再行核扣三成,外官應得養廉其文職州縣武職參將游擊以上照案再行核扣三成,並京俸外廉均擬再行接扣一年,匯總奏咨存候撥用。
這使得官員的俸祿大大減少。此外,朝廷還通過「報捐」、搭放官票等多種方式來裁減官員的俸祿。朝廷裁減官員的俸祿範圍逐步的擴大,不僅對官員的日常生活和辦公生活造成很大的影響,而且也會導致一些官員開始走上貪污之路。
官員為了維護日常開支,就想方設法的自己自己的收入,導致吏治更加腐敗。官員的俸祿減少,當其收入來源已不再依靠俸祿時,罰俸制度對其已達不到懲處的作用了,罰俸制度的權威性也會降低。
總之,從康乾盛世後,因為政治腐敗、經濟拮据、社會動蕩、執行不力、官員素質低等原因,導致罰俸制度己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罰俸制度的法律權威也大打折扣,罰俸制度也逐漸衰廢。
罰俸的類型
在行政處分類別中,罰俸處分是程度比較輕的。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失職瀆職的處分
清朝實行職官責任制,朝廷設官分職,各有其責,對於各級各類官員的職責,均有明確條文規定,對官員因失職瀆職造成的失誤,根據官員的職責和具體的情節給予罰俸處分,大致如下:
察吏不嚴。在封建社會,官員的優劣影響乃至決定著社會的治亂和國家的興衰。為了維護吏治清明,清朝統治者非常重視察吏,對官員的監督管理很嚴格。
凡是官員舉人不當或者官員對下屬失察失報,這都屬於察吏不嚴。如舉人不當。舉薦人才和官吏,是清朝官員的一項任務。清朝為了嚴肅保舉制度和確保吏治清明,對官員保舉規定的非常嚴格。要求官員保舉必須得當,倘若被保舉官員力難勝任,或被保舉官員的操守在保舉後有所變節,原保官將會受到罰俸等行政處分。
如乾隆十五年,即1749年十二月,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梁詩正、兵部侍郎觀保、原任工部尚書凋鎮海、將軍趙宏恩、內閣學士德齡、陝西巡撫陳宏謀皆因保舉不實罰俸九月。
匿報災情。在封建社會,災害的發生有很大破壞性,對人們的生活、社會的穩定及清朝的統治都有著巨大的影響。清朝很重視災害,要求官員在災害發生後,要按程序如實申報,必須有災必報,不得妄報或匿報。凡違反者,根據具體情形予以有關官員罰俸等行政處罰。官員妄報饑荒或者匿報災害,予以罰俸一年的處分;官員申報時只報巡撫,不報總督,予以罰俸六個月的處分;或官員申報時,沒有分析情況,也予以罰俸六個月的處分。督撫也是一樣的處分。
對於賑災,也有嚴格規定。如果官員在賑災過程中「中飽私囊」,就會受到罰俸、降級等處罰。康熙十五年奏准,官員在賑災過程,如果擅自將鐲免錢糧增減,負責管理該地區的藩臬司、道員以及知府,都予以罰俸一年的處分,總督、巡撫撫予以罰俸6個月的處分。
康熙時期對於災害的規定很細緻,例如對火災的規定,明確制定了按失火的損失量來處罰官員的規定。在吏目或副指揮所管轄的地區發生火災,延燒房屋不能撲滅,延燒房屋的數量在十一間到三十間之間,處以罰俸三個月的處分:延燒房屋的數量在三十間以上,處以罰俸一年的處分。
用印有失。印信不僅是統治權力的憑證,也是官員辦理政務的重要憑證,一切往來文書,需有印信才會生效。清代很重視官員印信,無論是製作印信還是使用印信,都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條文辦事。
如果官員因主觀因素或者客觀因素而出現誤用印信或者漏用印信、私用印信、印信模糊、印文錯誤等情況,相關官員就會受到處罰。清代非常重視科舉考試,在借鑒前朝經驗的基礎上,同時,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從童試、鄉試、會試到殿試的考場紀律、考試命題、考試文體及繕卷、閱卷等很嚴密的規章制度。如果官員違規,就會予以罰俸等處罰。
乾隆三十九年,即1774年,四川鄉試頭場首題為「又日新康誥日」六字,以割裂文義,牽上連下,全無意義,考官罰俸。光緒八年,即1882年,順天鄉試正副主考徐桐、孫家鼐等,因憑記憶,所出策題問《易》條內,出現錯誤,雖自請交部議處,奉旨不準寬減抵銷,倶罰俸三個月。
考官草率閱卷,也會給予罰俸處分。光緒十五年,即1889年己丑恩科之湖廣鄉試,彌封官將紅號錯印,因此,彌封官戶部主事張立德、滿監臨文治、漢監臨潘袓蔭,每卷罰俸三個月。
奏事有失。官吏向朝廷上書言事的章奏,從內容、格式到字跡的書寫都有明確規定,並且要求各級官吏都必須遵照實行,不得有任何錯誤、遺漏和污損,違者將予以罰俸等行政處分。
在章奏中,有字誤或稱謂不明君臣之分,或用語欠當,或失書職名,官員將予以罰俸處分。「凡官員將慶賀表文計冊並錯、或遺漏不奏,或遺漏字樣……皆罰俸一年,如用印歪斜模糊,顛倒失用,及繕寫潦草,不列職名或破裂染污者,皆罰俸六月。雍正五年,即1727年,中書德爾格在對奏本「為佛格所降諭旨」翻清時,遺漏了「候旨」,校對時,侍讀仙保也沒有發現,最終予以兩人各降一級罰俸一年的處分。
官員作風不正。「治民之道,教化為先」,清朝統治者認為,要想統治長久,除了加強對官員的工作管理外,還應加強對官員的生活作風管理。酗酒和賭博這些不良的生活作風危害很大,它們不僅不利於官員的身體健康,還不利於官員的勤政廉潔,長久下去對官員的社會公信度和清朝的威嚴也會有危害,因此,清朝歷朝歷代對於官員酗酒和賭博等不良作風,有著嚴格的懲處。如官員辦公期間酗酒賭博,給予罰俸六個月的處分。官員失察書役酗酒,也會受到罰俸三個月的處分。
由此可見,清代的罰俸處分條例相當細緻嚴密,凡是官員不分大小,只要出現違制行為等,就會根據官員職責、具體情節等,給予相應的處分。這些處罰條例的制定和施行,不僅有利於文官務實為政,而且有利於吏治的清明。
綜上
在中國古代「人治」體制下,官員與朝廷的關係十分密切,朝廷想要維護其長久的統治,就必須要依靠官員來管理全國事務,而官員個人的才能、素質等,對朝廷也有很大影響。
清代的罰俸制度,不僅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作為對犯過官員罰俸的法律依據,如會典、則例,省例等,而且罰俸的內容也非常廣泛,凡是官員失職瀆職、執行政令不力、違犯禮儀或者擅權謀私,犯錯情節較輕者,就會受到罰俸處分。
除此之外,清代還制定了一套完整而又詳細的罰俸處分運作過程,從罰俸處分的提出,到罰俸處分的議定,再到罰俸處分的執行,最後到罰俸處分的開復,每一步過程都設置的非常嚴格,這樣不僅可以懲處了犯過官員,又有利於保障官員的權利。
罰俸制度作為一項對官員犯過情節較輕的情況下給予的一種行政處分,它的制定和施行,對於官員本身和清朝的統治都多多少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它不僅寓教於懲,來達到其既澄清吏治,又維護其統治的目的,而且它還注重提高官員的行政效率,維護了清朝的統治。
但作為一項在封建社會建立的制度,罰俸制度本身設計時多多少少還是會有一些缺陷的,而且在施行罰俸制度的過程中,肯定會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比如施行人員的專業素養、當時的社會環境等,這些都使得罰俸處分沒有完全達到預期的目的。
所以,以現代的眼光看清代的罰俸制度,還是有需要完善的地方的。